案情簡介:子債父還
2013年8月25日至同年9月30日期間,被告之子王小某以為原告購房為由先后收取原告人民幣7萬元,購房未果。2013年10月13日,原告書寫好借款7萬元的借條,王小某簽字確認。同年10月22日,王小某為原告書寫了便條,內(nèi)容為:我叫王小某,身份證號:42100319xxxxxxxxxx,家住二礦,因為欠楊某的7萬元整,因為無能力償還,現(xiàn)拿房證作抵押,10月26日還一半,其余20天內(nèi)還清,如果還不了的話,你們自行處理。落款由被告王某及王小某簽字確認。同年10月26日,原告楊某與被告王某簽訂了一份授權委托書,內(nèi)容大意為:因兒子王小某無力償還原告楊某的7萬元欠款,授權楊某全權辦理小南坑樓房轉讓事宜.......。2013年10月30日,原告書寫協(xié)議一份,內(nèi)容為:現(xiàn)定于2013年11月30日前保證還清所欠楊某欠款柒萬元,否則自愿變賣小南坑現(xiàn)有住房還債。被告王某簽字確認。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償還欠款7萬元;償付本金之外的相當于同期貸款三倍的利息及原告的實際損失。
法院判決:被告償還原告借款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楊某與被告王某之子王小某之間的經(jīng)濟往來自2013年10月13日簽訂借條之日起雙方形成了借貸關系,王小某作為借款人應當履行還款義務。在王小某無力償還的情況下,被告王某在原告書寫的還款協(xié)議上簽字確認,被告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還款協(xié)議及簽字確認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且被告王某對于簽字并非自愿并無充分證據(jù)證實,故原告楊某與王小某之間的借款關系自原告與被告王某簽訂還款協(xié)議之日起發(fā)生了轉移,原、被告之間形成了新的債務關系。被告王某作為新債務人,應當履行還款義務。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由被告王某償還轉移后債務7萬元的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相當于同期貸款三倍的利息請求,因雙方在債務轉移時僅約定還款期限,并未約定逾期利息,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利率計算標準不予采信,被告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原告另主張被告賠償其實際損失的請求于法無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如何轉讓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guī)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jīng)債權人同意。”
本案中,楊某與王某簽訂的還款協(xié)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合法有效。因楊某已在還款協(xié)議上簽字,債務人王小某將債務轉移給王某一事經(jīng)過了債權人楊某同意,已發(fā)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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