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合同中約定違約方承擔律師費
2013年12月9日,李某、楊某向吳某光借款5000萬元,借期1年;并且《借貸合同》約定如李某、楊某違約,吳某光采取維權措施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調查費、訴訟費、律師費等,由李某、楊某承擔。借款到期后,李某、楊某未按合同約定歸還借款本息。2015年4月7日,吳某光與A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其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約定律師費20萬元,并且實際支付律師費10萬元。隨后吳某光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李某、楊某清償借款本金息以及律師費117.1028萬元。
二、法院判決:償還借款本息
李某、楊某向吳某光償還借款本息,并且支付律師費20萬元。
三、律師說法:有理不怕找律師
打官司、找律師,律師費是擺在當事人面前的首要問題,往往也有很多人因考慮到高昂的律師費,而放棄委托律師,甚至放棄以訴訟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其實在法律有規(guī)定或者有證據(jù)證明當事人之間事先有約定的情況下,律師費可要求敗訴方承擔,完全不必自己承擔,所以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也完全沒必要因為需要支付律師費而放棄委托律師進行訴訟。
《民法通則》的明確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為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以及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如上述案例,合同中關于律師費承擔的約定,系當事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有效。當發(fā)生合同約定情形,違約方應按合同約定向守約方支付相應律師費,上述案例中李某、楊某不履行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吳某光訴訟方式維護自身權益所產生律師費,按照合同約定應由李某、楊某。
相反,若不存在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法定情形,因勝訴方需支付的律師費與被告的違約、侵權等導致敗訴的行為之間并無必然因果關系,若當事人之間沒有關于律師費承擔的事先約定,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基本上不會支持勝訴方的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主張。當事人和律師事務所簽的《委托代理合同》為委托合同,具有諾成性,自簽訂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律師事務所履行代理義務后,當事人必然要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承擔相應的律師費。因此,當合同約定律師費由違約方承擔時,守約方因維權而聘請律師所需支付的合理律師費用,無論守約方是否實際支付律師費,違約方都應當承擔。故上述案例中,由于A律師事務所已經履行了代理職責,雖然吳某光僅實際支付律師費10萬元,但其按《委托代理合同》的約定必然需要支付20萬元律師費,故法院判決李某、楊某向吳某光支付律師費20萬元,而非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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