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9年6月2日晚,羅永光駕駛一輛廣州本田奧德賽小轎車到百色市鑫鑫大酒店住宿。羅永光依酒店保安的指引,將車停放在停車場內,并用遙控鑰匙將車鎖好。次日上午8時許,羅永光發(fā)現(xiàn)原來停放在樓下的廣州本田奧德賽小轎車不見,遂撥打110報警。公安機關之后破案,犯罪嫌疑人已經被定罪量刑處罰,但車輛未能追回。據(jù)查明,廣州本田奧德賽小轎車系羅永光購買(該車第一次鑒定價格為18.2196萬元,第二次鑒定價格為14.2800萬元,再審以第二次鑒定價格為準)。
羅永光訴至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百色市右江區(qū)人民法院,要求鑫鑫大酒店賠償其損失18.2196萬元。
法院判決:
右江區(qū)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之規(guī)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于住宿期間旅客車輛丟失賠償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法研[2004]163號),認為鑫鑫大酒店應該負本案事故的全部責任。
右江區(qū)人民法院判決:由被告鑫鑫大酒店賠償原告羅永光車輛損失18.2496萬元。
律師說法:
鑫鑫大酒店有專門用于停放車輛的場所,羅永光駕車入住鑫鑫大酒店,交納了住宿費用,并在鑫鑫大酒店保安人員的指引下將車輛停放到酒店停車場,鎖好車輛后,才到其住宿的房間休息,故鑫鑫大酒店對羅永光被盜的車輛具有保管義務。保安人員安排羅永光的車輛停放后,沒有給車主發(fā)停放卡,使出入該酒店的車輛失去檢查和防范,造成羅永光的車輛被盜。鑫鑫大酒店應承擔賠償羅永光車輛被盜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