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夫妻一方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2004年被告譚某某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了某樓201室房屋一套(以下簡稱201號房屋),并以自己名義向銀行申請購房貸款29萬元。2006年,被告譚某某與原告龍某登記結婚,譚某某于2007年取得201號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2010年1月底譚某某將201號房屋在中介公司進行出售登記,并于同年3月與周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周某以140萬元的價格購買譚某某所有的201號房屋。合同簽訂后,周某向譚某某支付首付款40萬元,并向銀行申請貸款95萬元,譚某某將201號房屋的鑰匙交與周某。
后龍某將譚某某與周某共同訴至法院稱201號房屋系其與譚某某為結婚所購置,結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償還銀行貸款,截至起訴貸款尚未全部還清。譚某某在其出國期間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chǎn),當屬無效,因此要求法院確認譚某某與周某所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被告周某辯稱,簽訂買賣合同時,譚某某并未明確告知其婚姻狀況。二人共同前往辦理貸款時,譚某某明確表示其未婚,且戶口本等文件也顯示其是未婚。周某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義務,該合同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同意原告龍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對于龍某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夫妻一方出賣房屋另一方可以確認合同無效嗎
《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規(guī)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xié)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而且,在本案當中作為標的物的房屋是譚某某在在婚前以名義購買,房屋所有權證顯示譚某某為201號房屋的所有權人。因此,周某在與譚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有理由相信201號房屋為譚某某單獨所有,且無義務對201號房屋是否為譚某某與他人的共同財產(chǎn)進行審查,故《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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