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被告未在約定期限支付貨款
2015年3月25日,原告金穗公司與被告李偉雙方簽訂購銷協(xié)議書,約定:原告出賣給被告天霸摻混玉米55%化肥60噸,單價2,590.00元/噸,總價款155,400.00元。并約定被告于2015年6月15日前結清全部貨款,如到期未結清,被告從2015年6月15日起承擔未結清貨款所產(chǎn)生的利息,月利率為12‰。原告于2015年1月25日分兩次履行了交貨義務。2015年5月26日,原、被告雙方又形成對賬單,對賬單確認:截止至2015年5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化肥款74,073.00元。此款于2015年6月15日前全部結清,如不能結清,欠款部分從2015年6月15日起按月利率12‰計息,并承諾全部貸款及利息于2015年6月15日前全部結清。上述剩余化肥款被告至今未付。
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化肥款74,073.00元并給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法院認為,現(xiàn)雙方于對賬單中約定的支付貨款的期限已經(jīng)屆滿,被告未支付貨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故被告應支付給原告經(jīng)雙方確認的剩余化肥款74,073.00元。因雙方約定的以月利率12‰計算貨款逾期利息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故應以貨款金額74,073.00元為本金,按照月利率12‰計算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損失。
律師說法:買賣合同買方未按約定支付貨款怎么辦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zhuǎn)移標的物所有權于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依照成立的買賣關系,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并受法律保護,而合同雙方也理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shù)額支付價款。當買方不支付價款時,買方有權要求其支付價款。
另外,在本案當中約定了買方逾期不付款的違約金,那么當沒有約定買方逾期不付款的違約金時怎么辦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規(guī)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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