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中介費
樂邦服務部在2017年3月10日,為于雅華找到陳明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并約定中介費2500元。2017年3月10日陳明與于雅華簽訂《賣、兌房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陳明自愿將本人的私有房產賣給于雅華,在辦理更名手續(xù)前,于雅華交給房屋中介1000元。并在協(xié)議備注在辦理完產權登記后,由于雅華支付剩余的1500元。但是,在2017年4月17日辦完產權后,樂邦服務部找于雅華索要剩余中介費1500元,于雅華拒不給付。現(xiàn)在,樂邦服務部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于雅華償還樂邦服務部中介費1500元;2、判令于雅華承擔訴訟費。
法院判決:被告于給付原告剩余居間服務費1500元
法院認為,樂邦服務部提供的證據(jù)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居間服務法律關系,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樂邦服務部與于雅華之間的居間合同依法生效。本案中,樂邦服務部已經(jīng)促成陳明與于雅華簽訂買賣合同,并且該買賣合同已經(jīng)履行完畢,于雅華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樂邦服務部支付剩余居間費,故本院對樂邦服務部要求于雅華支付居間費15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律師說法:合同當事人一方不支付價款怎么辦
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以及《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當當事人一方?jīng)]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其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在本案當中,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居間合同是有效成立的,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因此,被告應支付剩余的1500元中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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