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簽購房合同后反悔
據(jù)東莞時間網(wǎng)報道,萬江的李女士匆忙簽下一份購房合同,后因無法籌集足夠資金單方面毀約,被房主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30余萬元違約金,賠付標準約是房價總額的20%。李女士覺著自己挺冤,雖因一時草率簽下購房合同,但她及時對賣家提出放棄購買,不應(yīng)承擔如此重的賠償責任。記者獲悉,該案將于近日開庭審理。
李女士家住莞城,有一名半歲大的孩子。今年3月30日,通過中介公司,她與奉先生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李女士以156萬元的價格,購買奉先生一套建筑面積為87.75平方米的房屋。合同同時約定,買賣雙方簽訂合同時,買方需向賣方支付10萬元定金,由中介公司開始辦理有關(guān)房產(chǎn)交易過戶手續(xù)。
因簽訂合同時,李女士沒與家人商量,當她將此事告知家人后,家人不同意其購買該套房產(chǎn)?!昂灱s第二天,我就跟中介公司說我不想買這套房子了,但買家不同意。中介建議我找親戚朋友買,我找了朋友來看,也沒人愿意買。我的確一直沒有交定金和首付款?!崩钆空f,4月6日,中介公司給其發(fā)了催促支付定金的通知書后,4月7日,其與賣家聯(lián)系并協(xié)商,“對方說一定要10萬元違約金,否則不能退?!?因退房請求始終未能得到賣方同意,而李女士也找不到親戚朋友購買房屋,同時也湊不到錢購買房屋,此事就一直拖著。
4月24日,奉先生將李女士告上法庭,請求法庭判令解除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并支付總房價的20%違約金,即31.2萬元。
在李女士收到的起訴狀上,奉先生起訴稱,其將一套房產(chǎn)出售給李女士,約定總價為156萬元,違約金為總房價的20%,約30余萬元。合同簽訂后,李女士以種種理由拒不履行合同,雙方協(xié)商不成,因此訴至法院。
二、違約金根據(jù)原告實際損失認定
在具體案件中,如果被告認為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原告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請求被告支付,被告可以請求法院降低;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過低,原告也可以要求法院根據(jù)其實際損失提高違約金。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法律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因此,在訴訟過程中,如一方當事人對違約金的約定提出異議,法院會根據(jù)原告的實際損失,認定違約情況及金額,而不是完全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