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銀行卡在身上錢卻沒了
原告顧某持有在被告某銀行處申辦的太平洋借記卡。2003年5月22日晚8時左右,顧某欲到該銀行設立的自助銀行ATM機取款,看到該自助銀行門禁上有一個裝置,上面有“進門前請先刷卡并輸入密碼”的提示語。顧某按提示刷卡并輸入密碼后,自助銀行的門卻沒有打開,無法入內在ATM機上進行刷卡取款的操作,顧某即離開。6月10日,顧某又到ATM機上取款時,發(fā)現其借記卡內的資金短少了10068元,遂向警方報案。后經查,顧某卡內的1萬元,已于6月7日、6月9日分兩次被提取。原告顧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某銀行支付10068元及此款從2003年6月9日起至判決生效之日止的銀行活期存款利息。
據查,2003年5月下旬至8月中旬,犯罪分子羅某、陳某在包括某銀行在內的多家金融機構設立的自助銀行門禁系統上安裝盜碼器,竊取他人的銀行借記卡磁條信息和密碼,并偽造成銀行借記卡,再通過ATM機從銀行取款,其中包括顧某的10068元。
被告某銀行辯稱,保守密碼是保障存款安全的關鍵措施,是儲戶在儲蓄合同中應盡的義務。原告卡內資金的短少,是犯罪分子利用加裝在自助銀行門禁系統上的盜碼器,盜取了原告借記卡上的信息和密碼,復制成偽卡后取款所致。原告設立的密碼能被犯罪分子掌握,說明原告沒有盡到注意保密的義務。凡通過交易密碼發(fā)生的一切交易,均應視為持卡人親自所為,銀行不負責任。
法院判決:銀行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顧某是一個普通的借記卡持有人,對自助銀行的設施不具有專業(yè)知識。顧某在使用被告某銀行所設的自助銀行時,雖然注意到該自助銀行的門禁處多了一個新裝置,但在該自助銀行沒有操作規(guī)范、使用說明和風險提示的情況下,顧某無法識別這個新裝置究竟是銀行對門禁系統的改進設施,還是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以致其借記卡信息和密碼被竊取。顧某的借記卡和密碼未丟失,也未委托他人使用,故對借記卡信息和密碼被泄露,顧某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被告某銀行未能及時履行通知犯罪手段和保障交易場所安全的義務,是犯罪分子使用盜碼器得逞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責任。
律師說法:儲戶能否要求銀行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p>
本案中,被告某銀行在儲蓄合同中,應該盡到保障交易場所安全、防范犯罪發(fā)生、向儲戶及時通知犯罪手段和保障存款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義務。某銀行未盡相關義務,導致原告顧某借記卡內的資金短少,按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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