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借車出事故
2011年6月23日,原告林某(甲方)與被告吳某(乙方)簽訂一份《汽車賠償協(xié)議書》,載明以下內容:2011年5月13日在上海F1賽車場參加超跑嘉年華汽車比賽期間,吳某借用林某的法拉利F430spider(車輛號閩D×××××)在賽道上駕駛,由于沒有正確控制車輛,導致發(fā)生事故,林某的法拉利F430spider受到嚴重損壞,現(xiàn)雙方就車輛賠償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1、由吳某賠償林某車輛修理等費用80萬元。(該條款后面由林某手寫:按實際修理價格為準)2、吳某分三次向林某支付賠償款,于2011年6月向林某支付首筆賠償款20萬元,于2012年6月支付第二筆賠償款30萬元,于2013年6月支付第三筆賠償款30萬元。3、如吳某不能按約履行付款義務,累計逾期付款時間超過七天,需承擔違約責任,向林某支付違約金1萬元……
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賠償款及違約金
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如下:
被告吳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林某車輛賠償款800000元及違約金10000元。
如被告吳某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律師說法:賠償怎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本案中,被告吳某借用原告林某的法拉利F430spider汽車,在使用過程中發(fā)生事故,造成汽車嚴重受損,雙方就車輛賠償問題達成的《汽車賠償協(xié)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應認定為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
按照協(xié)議約定,被告吳某應賠償林某車輛修理費用80萬元,且應在2013年6月之前付清所有款項,現(xiàn)吳某未依約履行上述付款義務,且逾期已達兩年以上,依約應再支付違約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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