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房地產(chǎn)公司逾期交房
2010年1月29日,重慶某房地產(chǎn)公司(合同中稱甲方)與徐某(合同中稱乙方)簽訂了《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乙方向甲方購買重慶市渝中區(qū)嘉陵江濱江路某號某房屋,套內(nèi)建筑面積45.99平方米,成交金額465318元。乙方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付首付款93318元,余款372000元以銀行按揭方式付給甲方;甲方應當在2010年12月31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將已進行建設(sh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第九條甲方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約定,除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遭遇不可抗力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下列第1種方式處理: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2)逾期超過60日后,乙方有權(quán)解除合同……乙方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xù)履行,自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價款萬分之3.0的違約金,并于該商品房實際交付之日起30日內(nèi)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徐某依約付清了首付款93318元,2010年2月3日,徐某通過銀行按揭支付了剩余房款372000元。爭議房屋目前尚未通過竣工驗收備案登記,也沒有完成新建登記。重慶某房地產(chǎn)公司未向徐某交付本案爭議房屋,并已向徐某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間逾期交房違約金總計75382元。
被告重慶某房地產(chǎn)公司辯稱:合同中關(guān)于甲方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第1條(2)項約定:逾期交房違約金于該商品房實際交付之日起30日內(nèi)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因此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的前提條件尚未成就,在房屋未實際交付前原告無權(quán)起訴被告要求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
法院判決:房地產(chǎn)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40762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二被告未按合同約定于2010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已構(gòu)成違約,應當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其次,雙方當事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于該商品房實際交付之日起30日內(nèi)向乙方支付違約金”。該約定并非提供合同條款的當事人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quán)利的格式條款,因而是有效合同條款。但本案應于2010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至原告起訴已兩年有余,被告仍未完成爭議房屋的竣工備案登記,不能向原告交付房屋,致使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的條件不能成就。被告并以此為由抗辯,拒不向原告支付后續(xù)逾期交房違約金。對此,可認定為被告為了自已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惯`約金支付條件的成就,故本案應當視為條件成就。原告請求被告支付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4月18日期間逾期交房違約金符合法律規(guī)定。
律師說法:買房人如何主張權(quán)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本案中,房地產(chǎn)公司沒有完成徐某購買的房屋的竣工備案登記,不能按時交付房屋,導致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的條件不能成就。按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此情形屬于房地產(chǎn)公司為自己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怪Ц队馄诮环窟`約金的條件成就的情況,故應視為支付違約金的條件已經(jīng)成就,房地產(chǎn)公司應向徐某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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