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期未滿租客自行搬離的合同解除
出租人和承租人只有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即使發(fā)出解除通知,也不能產(chǎn)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承租人在租賃合同履行期限內(nèi)單方搬離租賃房屋并通知出租人收回房屋的行為,屬于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不再履行租賃合同,其搬離房屋的行為不符合合同法規(guī)定的解除條件,不具有單方解除合同的效力,出租人有權據(jù)此解除合同?,F(xiàn)原告在被告自行騰房的當日具文起訴要求解除合同,故因認定該日為合同解除之日。
在房屋租賃中,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一方,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否則就屬于違約(合同另有約定除外),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
二、合同未約定違約金的損失計算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在房屋租賃中,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一方,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否則就屬于違約(合同另有約定除外),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房屋租賃合同中對違約金沒有約定的,應按對方違約對其造成的實際損失來計算違約金。故原告主張違約金的請求應視為其提出賠償損失,考慮的因素包括合同簽訂的剩余租期、租賃房屋是否易于再行租賃、承租人過錯程度及逾期履行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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