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廣州某貿易公司、被告深圳某實業(yè)有限公司自2010年至2015年5月17日之間存在購銷業(yè)務往來,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掛度除油粉等材料,雙方簽訂由多份《購銷合同》和《供貨合同》,原告主張被告尚欠貨款金額84755元未支付,為此原告提供11張送貨單作為證據,該送貨單有洪某或趙某簽名,其中最后一張送貨單顯示時間為2015年5月17日。送貨單右側顯示,送貨單共三聯(lián),第一聯(lián)白色為存根聯(lián),第二聯(lián)黃色為客戶聯(lián),第三聯(lián)紅色為回單聯(lián),原告主張雙方付款過程為:原告將貨物送到被告處,由被告員工簽名后將送貨單三聯(lián)全部帶回原告,待被告付款后原告將黃色客戶聯(lián)給回被告。被告于2016年12月29日通過銀行轉賬向原告支付貨款10000元。
原告訴至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貨款84755元及利息12992.9元;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3.處理完未對平帳的稅務問題。
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廣州某貿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溫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深圳某實業(yè)有限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也未作答辯,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原告向被告提供貨物,被告應當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現(xiàn)原告主張被告尚有84755元貨款未支付,被告未出庭應訴答辯,視為放棄舉證和答辯的權利,且原告的主張有發(fā)貨單、購銷合同、發(fā)票等證據予以證實,故本院對原告的主張予以采信,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84755元貨款,扣除被告已經于2016年12月29日已經向原告支付的貨款10000元,被告還應向原告支付貨款74755元。
關于利息,原告請求按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計算,本案雙方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方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本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罰息利率計算。原告主張的利息計算標準未超出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的起算時間,由于雙方交易時間較長,本院按照原告最后一期送貨時間后第二天即2015年5月18日計算。
關于原告的第三項訴訟請求,不屬于法院處理的范圍,本院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深圳某實業(yè)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廣州某貿易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的貨款747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以84755元為本金,按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計算,自2016年12月30日起以74755元為本金,按日利率萬分之二點一計算至所欠貨款付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廣州某貿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律師說法: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違約方也應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一百三十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因此,根據法律法規(guī),即使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金,違約方也應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法律是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建議找專業(yè)律師起草審核合同,更好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