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快遞千年宋瓷遭破損

新浪新聞訊,34歲的成君先生是深圳一家國際教育集團的董事,又是一名收藏愛好者,因為業(yè)務發(fā)展,在南充已經(jīng)呆了兩年多時間。1月16日,他在南充高坪城區(qū)的臨時住處給順豐快遞打電話,說要快遞一東西到河南鄭州。很快,高坪區(qū)通園路上的通園快遞服務點就來了一名姓孫的小伙子。成先生向收貨員打開一個盒子,告訴對方這是一個南宋時期的雙魚瓷碗,非常珍貴,快遞過程千萬不能搞碎。這是成先生淘來的藏品,已經(jīng)聯(lián)系好了買家,是鄭州一名收藏好愛者,雙方約定的成交價12萬元。檢查后,收貨員將瓷碗及裝瓷碗的盒子一并取走。從成先生保存的照片來看,這就是一個碗,底部有兩條魚的圖案,色彩較淡。這是一趟空運快遞,第二天下午3點左右,鄭州王先生收到快件,“是貨到付款,由收件人驗貨后給付快遞費”,當著快遞員的面拆開包裝,王先生卻發(fā)現(xiàn)雙魚瓷碗有一個小缺口,電話問成先生怎么辦?成先生告訴對方暫不收貨,等待快遞公司處理意見,雙方暫緩交易。隨后這只瓷碗留在了順豐快遞,對方說3天內給出處理結果。成先生給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的對話錄音顯示,順豐快遞理賠中心已請文物專家對瓷器進行了鑒定,確定為南宋影青真品,因為成先生沒有保價,根據(jù)該公司相關規(guī)定,最高只能賠償1000元?!斑@完全是打發(fā)小孩兒,成交價12萬元的藏品,弄破了就只賠1000元!”雙方多次在電話中進行交涉,但雙方意見相距甚遠。
律師:保價條款只適用郵政企業(yè)
快遞公司對被快遞的物品有妥善保管的義務,無論是不是已經(jīng)保價,快遞公司所承擔的責任都是一樣的??爝f公司在投遞過程中未盡妥善保管義務,對托寄物造成損壞,構成違約,理應為此承擔相應責任。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113條的規(guī)定,本案中快遞公司損壞托寄物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對寄件人造成實際損失的,損失賠償數(shù)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法邦網(wǎng)律師認為雖然我國《郵政法》對有關保價賠償限額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但該條款的適用對象是郵政企業(yè)(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提供郵政服務的全資企業(yè)、控股企業(yè)),一般快遞公司作為私營企業(yè)并不能適用該條款。在《郵政法》第84條明確郵政企業(yè)是指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提供郵政服務的全資企業(yè)、控股企業(yè),顯然順豐作為民營企業(yè),不適用該保價限額規(guī)定。快遞公司雖然在快遞單上聲明了保價條款,但由于其并非《郵政法》保價賠償限額條款的適用對象,且快遞公司的保價條款明顯是在減輕己方責任、加重寄件人的責任、排除寄件人的主要權利,屬于格式條款,法院有權依法作出調整。
是不是就應該像一些網(wǎng)友所說,成君先生應該自己保價。法邦網(wǎng)律師認為,保價是成先生自己的權利,不是義務,成先生有權選擇保價還是不保價。但是,保價服務只是快遞公司向貨主提供的一種服務承諾,將會在“聲明價值”的范圍內賠償貨主的貨物損失。但是,并不能因此解除快遞公司因在快遞過程的不當行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