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公園泡溫泉被溶解
據(jù)環(huán)球網(wǎng)報道,美國俄勒岡州的23歲的斯科特今年6月不顧警告,到黃石公園游玩的時候,不顧警示,滑入強酸性的熱泉中不幸喪生,尸骨被熱泉水腐蝕溶解。事故報告說,斯科特落水的過程,被他的姐姐用手機全程拍攝下來。
據(jù)記者了解,盡管沿途有不少警告,禁止游客下水,但斯科特和姐姐還是一路尋找,希望找到一個溫泉進去泡泡。事故發(fā)生后,當時姐姐手機內錄下意外發(fā)生過程,她也試圖搶救,但因為園區(qū)水溫最高超過攝氏95度、加上酸度很高,掉進去根本難以生存。
搜救人員一度看到池中遺體、也找到死者的個人物品,但是由于夜幕降臨,并即將出現(xiàn)雷雨,決定暫時放棄打撈。
但是搜救人員第二天返回出事現(xiàn)場時,無法在沸騰的泉水中找到死者尸體,園方判定已經被高溫溶解。
警方表示,公園隨處的警示牌,不僅僅是為了保護脆弱的環(huán)境,更是為了保護游客的安全。
警方呼吁,游客前來黃石公園游玩,一定遵守公園安全守則,以免發(fā)生意外。
讀者們還記得北京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么?事故女主角不顧園區(qū)危險牌提示禁止下車,擅自下車走到駕駛員位置,從而導致了一死一傷的慘案。然我們來分析一下,這樣的事故究竟是園區(qū)錯還是游人錯?
二、園區(qū)的錯還是游人的錯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對經營性企業(yè)設置了所需盡的安全保障義務。
由此可以看出來,公園具有安全保障義務,如果公園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則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在北京老虎園事件中,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因此,即便雙方簽訂了協(xié)議,但其中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條款,應屬于無效條款。老虎園難辭其咎。
游客在公園中受傷后,應首先明確自己的傷害后果是否因第三人所致,如確為第三人所致,應及時與該第三人溝通解決,并可報警處理,尋求公安機關幫助并保留必要的現(xiàn)場證據(jù)及第三人身份信息,以備維權所需。在此基礎之上,可考慮此次傷害是否公園亦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并在公園未盡到義務時以補充責任為由向公園管理處提出主張,必要時提起訴訟。
同時,對于游客來說,在受到傷害之后,應對自己受到傷害的真實原因做出理性的判斷。如受傷是出于自己的過錯,那么為自己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不僅僅是法律,同樣也是社會倫理的普遍要求。此外,己方過錯還存在另一種情形,即該傷害的后果的確因公園未盡到相應責任而發(fā)生,但自己對該傷害的發(fā)生也確有一定的過錯。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此情況下,公園的責任可以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