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提存
提存,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而消滅債務的制度。一般來說,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指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債務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債權人能夠接受履行,卻無理由的不予受領。構成拒絕受領的正當理由可以是:
1.債權人受到了不可抗力的影響。
2.債權人遇到了難以克服的意外情況,無法受領。比如得了傳染病入院治療,又無可代為受領人。
3.債務人交付的標的物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甚至與合同約定根本不符,比如購買的是造紙原料,運來的卻是垃圾。
4.債務人遲延交付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5.合同被解除、被確認無效等等。如果債權人拒絕受領提出了正當理由,債務人不能將標的物提存。
以下情況不能認為是債權人拒絕受領:
1.債務履行期間債務人沒有提出履行請求;
2.債務履行期限沒有屆至,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債權人沒有接受履行。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的。
所謂下落不明,指債權人離開自己的住所不知去向。債權人下落不明,債務人無法給付,為消滅債權債務關系,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三、債權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監(jiān)護人。
四、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對提存問題有規(guī)定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比如,擔保法規(guī)定,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拍賣或者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xié)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成都合同律師分析具備提存的情形之一的,必須是構成難以履行債務才應當提存。所謂難以履行,指債權人不能受領給付的情形不是暫時的、無法解決的,而是不易克服的。以下情況不能認為是難以履行:
1.遲延接受履行對債務人影響不大。比如,債權人表示遲延一、二天接受履行,或者遲延接受履行的期限能夠為債務人接受。
2.下落不明的債權人有財產(chǎn)代管人可以代為接受履行。
3.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很快可以確定。
提存的標的物應當是合同規(guī)定應當給付的標的物,主要是貨幣、有價證券、票據(jù)、提單、權利證書、物品。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所謂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指標的物不適于長期保管或者長期保管將損害價值的,比如易腐爛、變質的物品,有危險性的物品等。提存費用過高,一般指提存費與所提存的標的的價額不成比例。按照司法部頒布的《提存公證規(guī)則》規(guī)定,提存物六個月的保管費用超過物品價值5%的,應認為提存費用過高。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有悖設立提存制度的目的,但不提存,債務人又達不到合同義務消滅的目的,為此,可以依照我國拍賣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的,提存所得的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