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訂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
1、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沒有簽訂。法律經濟學依據交易所需要的時間,將社會經濟活動中的交易區(qū)分為瞬間交易和緩期交易。緩期交易是一種承諾交易,即從承諾的做出到承諾的實現之間存在著一段完成承諾交易所需要的時間。對于緩期交易,市場主體必須通過書面合同的形式來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以減少風險的發(fā)生。
2、合同主體不當。合同當事人主體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條件之一。而合格主體的首要條件,應當是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企業(yè)要防止兩種合同主體不當的傾向:一是當事人錯位,即雖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但不是合同當事人;二是雖然是合同當事人,但不具有這兩種能力。
3、合同文字不嚴謹,容易發(fā)生歧義和誤解,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引起爭議。依法訂立的有效合同,應當體現雙方的真實意思,而真實意思的體現必須要靠明晰的合同文字。可以說,合同必須講究咬文嚼字。
4、合同條款掛一漏萬,即通常所說的合同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合同中的常見漏洞往往是違約條款部分。詳盡的違約責任條款能夠幫助企業(yè)把對方將來從事機會主義行為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并且根據對方當事人的交易信譽以及對合同未來履行結果的預測,設計對自己有利同時又為對方所接受的"雙贏"合同。
5、違反法律法規(guī)簽訂無效合同。"通過強制履行承諾幫助人們實現他們的私人目標"是合同立法的目的。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而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例如,企業(yè)之間簽訂借貸合同或聯營合同時設立的保底條款、擔保合同中以政府機關作為保證人等,這些條款依法無效,也因此無法受到法律保護。
二、履行合同須注意哪些問題
1、應變更合同的沒有書面變更或沒有及時書面變更。合同變更是合同履約過程中經常發(fā)生的事情,包括合同內容變更和合同主體變更兩種情形。企業(yè)可通過合同變更保障合同的更好履行以及一定目的得到實現,也在一定程度上相當于重新簽訂了合同。因此合同變更必須及時采取書面形式。
2、應當發(fā)出的書函(會議紀要等)沒有發(fā)。在合同履約過程中,及時發(fā)出必要的書函是企業(yè)合同動態(tài)管理的需要,本身也是履約的一種手段,企業(yè)自我保護的重要方式之一。但實踐中這一點卻往往被忽視,結果企業(yè)只能遭受損失。一般情況下,合同文本應把雙方有關合同內容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企業(yè)必須同樣給予足夠重視。
3、應簽證確認的沒有辦理簽證確認。履約過程中的簽證是一種正常行為,但一些企業(yè)管理人員卻對此并不重視。當因合同問題發(fā)生糾紛時,企業(yè)也因無法舉證而敗訴。這樣的案例在建筑施工合同的施工變更中比較常見。
4、訴訟時效內不及時行使訴訟權利。例如,被拖欠合同款的情況在石化、建筑等行業(yè)相對嚴重,有些欠款沒有訴諸法律,但當企業(yè)起訴時卻發(fā)現已超過了訴訟時效。超過訴訟時效等于權利人放棄了勝訴權。
5、應當行使的權利沒有行使。我國合同法賦予了合同當事人抗辯權,但實踐中為數不少的企業(yè)卻不會行使這項應當行使的權利。例如,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里,發(fā)包方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施工方可以行使抗辯權停工,但很多情況下施工方人卻擔心單方面停工要承擔違約責任,放棄行使抗辯權而去墊資施工,結果發(fā)包方的欠款數額越來越大,問題也愈加難以解決。
以上是關于“合同簽訂和合同履行”等問題的分析與回答,如果您還有疑問,不妨問問專業(yè)的律所,或者咨詢我們專業(yè)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