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變更解除的情況
1、訂立借款合同所依據的國家計劃及有關的概算、預算經原計劃下達機關批準修改或取消的。
2、工程項目經原批準機關決定撤銷、停建或緩建的。
3、借款人經國家批準決定關閉、停產、合并、分立或轉產,確實無法履行借款合同的。
4、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借款合同無法履行的。
5、在借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確因決策不當,繼續(xù)履行將造成損失浪費的。
二、借款合同變更解除后須注意問題
1、合同變更或解除的承辦人應具有合法資格。合同的變更或解除產生的后果是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新的合同法律關系或消滅原有的法律關系。盡管合同當事人資格因在簽訂時已經審查確定,變更或解除時可不必審查,但承辦人的資格仍應審查。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合同承辦人因情況變化是會發(fā)生變化的。
2、合同一方的承辦人、法定代表人發(fā)生變動,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合同。因為合同原承辦人或原法定代表人經辦的合同不是為他們個人,而是為單位簽訂的,合同的義務人應是單位而不是他們個人。
3、借款合同的保證人只對經他同意、簽字(蓋章)的保證內容承擔擔保責任。如果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未經保證人同意而變更借款合同,如延期還款、增加貸款等等,應視為保證合同解除,保證人不再承擔變更后的借款合同的擔保責任。
4、借款合同變更或解除時,借款人已經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應按原借款合同的規(guī)定償付。
5、在變更協議達成之前,原借款合同依然有效。在此期間的任何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的行為,均屬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方不得以變更后合同的規(guī)定為借口,逃避責任。
6、借款人由于關閉、停產而確實無法履行合同時,貸款人應督促和協助借款人處理財產和債務,處理的結果,除了按國家規(guī)定用于人員工資和必需的維護費用外,首先應用于償還借款。
7、借款合同的變更與解除也應與借款合同訂立一樣,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是在對方脅迫、欺詐等情況下,違背自己真實意思而作出變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行為,依法應認定無效。
8、合同承辦人應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議或答復,在雙方協議的期限內或有關業(yè)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雙方協議的期限,是指雙方在原合同中規(guī)定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議和答復的期限;沒有約定期限的,就按有關合同的條例規(guī)定辦理;雙方提出變更或解除合同協議的時間和對方答復的時間,只有符合了雙方約定、業(yè)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或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的才合法有效,否則,違反的一方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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