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房屋租賃合同分期支付租金
甲公司出租一間200平左右的房屋用于王某經(jīng)營舞廳,合同約定王某每年向甲公司支付固定數(shù)額的租金(前三年每年1萬元,第四年起每年3萬元),租賃期限為15年。從200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合同簽訂后,王某自2005年起就未向甲公司支付過租金直到2015年發(fā)生訴訟。而甲公司在王某2005年起未付租金以來也有近10年沒有向王某索要租金(至少沒有證據(jù)證明)。直到2015年3月,甲公司因王某拒不支付租金嚴重違約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解除租賃合同并索要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共10年的租金300,000元。
法院判決:
法院認定,本案爭議焦點為案涉租賃合同所涉未付租金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因租賃合同租金按照民法通則規(guī)定屬于特殊訴訟時效1年,不同于一般債權2年的訴訟時效。故甲公司在沒有證據(jù)證明自2005年1月1日以后一直向王某主張每年租金的情況下,甲公司所主張的租金只有自起訴之日起往前算一年沒有過訴訟時效。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王某僅給付甲方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1年的租金30,000元。
律師說法:
似乎我國法律體系總有一些特殊的規(guī)定以區(qū)別于其他的一般規(guī)定。訴訟時效制度也是如此。在民法通則規(guī)定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同時,對于1年期的特殊訴訟時效法律也做了特殊規(guī)定。而對租金支付的訴訟時效恰恰就屬于1年期的特殊訴訟時效。最高院政策研究室還曾就拖欠租金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具欠條如何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做過批復,可見對于房屋租賃支付租金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最高院還是非常重視的。
最高院曾于2004年答復云南省高院《關于繼續(xù)性租金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計算問題的請示》,對于租金訴訟時效認定,很明顯最高院對此是一如既往的堅定其不同于一般訴訟時效。無論是一次性支付租金還是分期性支付租金都是如此。所以本案應適用最高院此答復。這個問題的最終確認,實際上也糾正了筆者辦案一直以來存在的一個誤區(qū),即:對于租金分期付款訴訟時效起算點是不同于其他一般性債權分期付款訴訟時效起算點的。
該案件中,甲公司為它的輕率付出了慘痛的代價,原本10年300,000的租金卻只能得到1年30,000元的保護,實在是太不應該。而王某基于某種原因成功逃脫債務魔掌,實現(xiàn)了勝利大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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