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債務合同中債務人玩“失蹤”
劉某因購房而向付某借款16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約定取得房產證后歸還借款本息。時隔1年后,付某得知劉某已在兩個月前將新購的房屋過戶給他人,但沒有按約歸還自己欠款,且全家下落不明。付某隨后多次電話聯系并找尋劉某住處均無果。付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提前解除與被告的借款合同,返還借款本金并賠償損失。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雙方當事人將借款歸還期限約定為“辦理房產證后”,但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況下,無故離開住所地下落不明且無法取得聯系,系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再履行還款義務,構成預期違約,遂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借款本金及銀行同期貸款利息。
律師說法:
現實生活中,債務人為達到惡意逃債的目的而“玩失蹤”的現象經常發(fā)生,由于受訴訟時效或借款期限約定等限制,往往給債權人主張權利帶來很大麻煩。本案中,法院根據原告的舉證,表明借款已實際交付,而被告已離開住所地并下落不明,而且經公告送達等方式均無法找到被告下落,這些行為足以表明其已不想再履行還款義務,完全符合預期違約的法律要件,故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借款并賠償損失。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在適用預期違約制度維護自己合法權利時,應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存在預期違約情形。比如借款合同等憑證要記載明晰、約定明確,否則將承擔對己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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