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存的申請
申請辦理提存公證,當事人辦理提存公證,應向債務履行地公證處申請并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辦理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和代辦人的身份證明;
2、債之依據(jù),如合同書、欠債憑證、司法文書等;
3、如是債權人拒絕受領或查找不到債權人的,應提供相關證明,如要求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電函、通知等;
4、提存受領人的姓名、地址、郵編、聯(lián)系電話等;
5、交付提存物。提存的貨幣可采用轉(zhuǎn)賬、匯款方式交付,對不易移動的提存物應提供其名稱、種類、數(shù)量等情況的清單;
6、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提存的法律效果
1、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孽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2、標的物提存后,合同雖然終止,但債務人還負有后合同義務。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jiān)護人。
3、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jù)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nèi)不行使則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此處規(guī)定的“5年”時效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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