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權行使的要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必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的存在。如果債權人對債務人不享有合法的債權,當然不享有代位權。
2、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到期的債權。代位權行使的前提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債權,因此債務人必須對第三人享有此種權利。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根據(jù)《合同法》第73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的權利。對于那些只有債務人本人才能享有的專屬于債務人的權利,如人格權、撫養(yǎng)請求權等,必須由債務人親自行使,而不能由債權人代位行使。
3、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所謂怠于行使,是指應當而且能夠行使權利卻不行使。所謂應當,是指若不及時行使權利,權利就有可能消滅或減少其財產(chǎn)價值。所謂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不存在任何行使的障礙,他完全有能力由自己或通過其代理人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已經(jīng)向他的債務人提出了請求,或者已經(jīng)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則不能認為其怠于行使權利。
4、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也就是說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必須影響到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否則,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由于債權人也必須在自己的債權到期以后,才能確定債務人的行為是否有害于其債權,因此,債權人也必須在自己的債權到期以后才能行使代位權。
5、債權人代位行使的范圍,應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為標準。這就是說,如果債務人的財產(chǎn)足以清償其債務,那么,債權人只須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債務人的財產(chǎn)即可以實現(xiàn)其債權,而沒有必要行使其代位權。同時,如果債權人行使債務人的一項權利,已足以保全其債權,就沒有必要就債務人的其他權利行使代位權。
二、代位權的行使方式
1、債權人的代位權的行使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的各個債權人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權,可作共同原告。當然,如果一個債權人已就某項債權行使了代位權,或者正在代位訴訟,其他債權人就不得就該項權利再行使代位權,提起代位權訴訟。
2、債權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權,并須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如違反該項義務給債務人造成損失,債權人應負賠償責任。
3、債權人的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只有通過裁判方式才能保證某個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獲得的利益能夠在各個債權人之間合理分配;另一方面,只有通過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
4、債權人的代位權行使的界限,以保全債權人的債權的必要為限度。在必要范圍內(nèi),可以同時或順次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數(shù)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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