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學生自行購買手機
喬莉莉(12歲)是家里的獨生女,上小學6年級。父母和爺爺、奶奶等都非常疼愛她。逢年過節(jié),喬莉莉手里總少不了成百上千的零花錢。2005年7月某日,喬莉莉在學校里看到有同學拿著手機下載彩鈴,動聽的鈴聲讓喬莉莉覺得非常神氣,特別想擁有自己的一部手機。放學后,喬莉莉回到家里,瞞著父母取出了全部零花錢,跑到附近的某購物中心購買了一部手機,價值1600元。商場里出售的一款書包非常漂亮,喬莉莉用剩下的80元錢購買了一個書包。喬莉莉的父母發(fā)現(xiàn)女兒購買的手機和書包后,當即到購物中心要求退貨,遭到拒絕。經(jīng)多次協(xié)商未果,喬莉莉的父母以女兒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 買賣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國《民法通則》第12條第1款規(guī)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3條規(guī)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是否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可以從行為與本人生活相關聯(lián)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為,并預見相應的行為后果,以及行為標的數(shù)額等方面認定。”在本案中,喬莉莉年齡只有12歲,因此,她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訂立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合同,她與他人訂立的其他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這些合同是否能生效,取決于其法定代理人(其父母)是否同意。未成年人訂立的非純獲利益的合同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是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其并不因相對人是否知情或是否有過錯而改變,相對人不能據(jù)此主張這些合同有效。而且,相對人也不能以合同已經(jīng)得到履行而主張合同已經(jīng)生效。
在本案中,喬莉莉與購物中心訂立的合同是否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呢?顯然,這些合同均不是純獲利益的合同,但是否為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合同就值得進一步分析。首先,喬莉莉與購物中心之間買賣手機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這是因為,手機作為特殊的商品,喬莉莉作為未成年人對其并沒有判斷能力,喬莉莉也因此不能對合同本身的性質、內(nèi)容和結果作出判斷,這些都超出了其意識能力范圍。對于手機買賣合同,其是否生效取決于其父母(法定代理人)是否同意。在本案中,喬莉莉的父母在合同成立前沒有表示同意,在合同成立后也沒有追認,合同不能生效。因此,購物中心應當返還手機價款。但喬莉莉與購物中心之間的書包買賣合同是有效力的。這是因為,喬莉莉作為一名12歲的小學生,對書包這種學習用品應當有基本的認識,對合同的性質、內(nèi)容、結果也應當有判斷力,這些并沒有超出其意識能力范圍。喬莉莉的父母不能因為他們沒有同意其購買書包而認為合同不能生效。因此,喬莉莉與購物中心之間購買書包的合同為有效合同,購物中心不必返還書包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