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償保管的財物丟失
蔡叔衡是某大學學生。2005年4月某日,蔡叔衡攜帶筆記本電腦到中學同學高敏所在的學校下載文章。期間,蔡叔衡因為有事而將筆記本電腦交給高敏保管,自己外出辦事。高敏將筆記本電腦放在自己的床鋪上,到別的宿舍閑聊。返回時發(fā)現(xiàn)筆記本電腦丟失,宿舍內無人。報案后,經(jīng)公安機關偵查,未能尋回電腦。蔡叔衡要求高敏給予賠償,遭到高敏的拒絕。無奈之下,蔡叔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 財物保管人是否應該賠償
《合同法》第365條規(guī)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北9芎贤哂幸韵绿卣?(1)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即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的一致,還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的行為。tz)保管合同原則上為無償合同、不要式合同。保管合同是社會成員之間相互提供幫助或者服務的一種形式,原則上是無償?shù)?,當然,當事人之間也可以約定付報酬。保管合同僅以寄存人對保管物的實際交付為成立要件,并不要求當事人必須采取何種特定形式。(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為目的,合同標的是保管行為,一切物,包括種類物和特定物、動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都可以成為合同標的物。(4)保管合同的形式由當事人選擇,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以是書面形式,還可以是其他形式。
在本案中,首先,高敏與蔡叔衡形成了無償保管合同關系。蔡叔衡將筆記本電腦交付高敏保管,在未約定保管費用的情況下,高敏接受了保管,雙方雖未訂立書面保管協(xié)議,但口頭協(xié)商一致,其保管法律關系即已成立。《合同法》第366條第2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shù)摹?,雙方應為無償保管合同關系。其次,高敏具有重大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了卻輕信可以避免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即行為人對應負注意義務的違反。依據(jù)法學理論,注意義務有三種不同的標準:一是普通人的注意,是指在正常情況下,只要稍微注意,即可預見的情形;二是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是指應以行為人平日處理自己事務所用的注意為標準;三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是指具有相當知識經(jīng)驗的人,對于一定事件的所用注意作為標準,客觀地加以認定。與此相適應,違反普通人的注意義務,為重大過失;違反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義務,為具體輕過失;違反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為抽象輕過失。本案高敏既然接受了蔡叔衡交給的保管物(電腦)進行保管,依據(jù)《合同法》第369條第1款“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的規(guī)定,高敏應當在其條件許可范圍內盡注意義務妥善保管電腦。同時,雙方屬無償保管合同關系,高敏應當盡普通人的注意義務。可是,高敏明知筆記本電腦屬于貴重物品,卻將其放在自己的床鋪上后到其他宿舍聊天,未采取妥善的保管措施,導致電腦丟失。由于大學宿舍內來往人員較多、較雜,安全性較差,丟失財物的事件經(jīng)常發(fā)生,高敏只要稍加注意,就能夠預見到筆記本電腦有丟失的危險,但其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由此可見,高敏未盡到作為一名普通人應當盡到的注意義務,存在重大過失。
根據(jù)《合同法》第374條的規(guī)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shù)?,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有:(})保管物必須是在保管期間毀損、滅失,如果保管物在保管合同成立之前或者保管期間屆滿以后毀損、滅失,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2)保管物的毀損、滅失是由于保管人保管不當造成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第三人侵害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3)法定的免責情形不存在。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而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寄存人未告知,而致使保管物受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物在保管期間毀損、滅失,但保管是無償?shù)模⑶冶9苋俗C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或者故意,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在本案中,筆記本電腦在交付高敏保管期間,由于其未采取妥善保管措施、疏忽大意而丟失,高敏有重大過失,不存在免責條件,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