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隱瞞房屋已出租事實給租房人造成損失
李東奎有一套三居室房屋,于2004年出租給林道暉,雙方簽仃了為期3年的房屋租賃合同。2005年,李東奎見當?shù)胤績r上漲,覺得林道暉給的租金太低,打算毀約。經(jīng)過中介機構(gòu)的介紹,李東奎與家在外地的羅??∪〉昧寺?lián)系。羅??顤|奎房屋的面積和位置比較滿意,給出的價格較高,李東奎當即表示愿意將房子租給羅???,并催促其盡快遷來,雙方辦理租賃手續(xù)和入住。羅??⌒乓詾檎?,與家人舉家搬遷往該地。在此期間,李東奎向林道暉提出:自己的親戚將遷到該地,需要住房,要求解除合同。林道暉斷然拒絕,認為雙方有合同在先,應當按照合同繼續(xù)履行。雙方經(jīng)多次協(xié)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羅??『图胰诉w到該地后,才發(fā)現(xiàn)李東奎的房屋早已出租給他人,而且時方拒絕騰出房屋,無奈之下,只好在當?shù)氐穆灭^暫住。羅福俊要求李東奎賠償自己的損失,李東奎認為雙方尚未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拒絕賠償。雙方為此發(fā)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
二、 應否承擔損失賠償
《合同法》第212條規(guī)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弊赓U合同的基本內(nèi)涵有三:一是租賃合同是經(jīng)雙方當事人合意約定的;二是出租人依約交付租賃物給承租人供其使用收益;三是承租人依約承擔給付租金的義務。由此可見,租賃合同是有名合同,同時也是雙務、諾成、有償和不要式合同。在本案中,不能認為租賃合同已經(jīng)成立,要求李東奎承擔違約責任。
在本案中,被告李東奎故意隱瞞已與林道暉簽訂租賃合同的重要事實。向羅??“l(fā)出要約邀請,使羅??∨c之達成租賃意向,羅??顤|奎要約邀請所產(chǎn)生的信賴是一種合理信賴,羅??∨e家搬遷,亦是基于信任李東奎的前提,并無輕信之過。盡管羅??∨c李東奎之間達成的僅僅是租賃的合意,雙方仍然處于合同的訂立階段,均未受合同的拘束,但是雙方顯然已形成了一種法律上的聯(lián)系。介于羅???、李東奎不是地處同一城市,故本案李東奎的過錯是顯而易見的,因為李東奎對羅福俊隱瞞實情,顯然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所產(chǎn)生的附隨義務,依據(jù)蛋合同法》第4}條規(guī)定,具有締約上的過失。羅??∫罄顤|奎賠償損失的請求,于法有據(jù)。當然,本案中羅??〉恼埱筚r償范圍只是限于實際損失的范圍:即因無房居住而暫住旅館而額外支出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