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第三方原因導致承租人違約
某化妝品公司有一批化學制劑要運往外地。某貨運中心受某化妝品公司委托,承運該批化妝品化學制劑。為履行合同,某貨運中心與某煉油廠簽定協(xié)議,向某煉油廠租借罐車一輛,并同某運輸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由某運輸公司為其提供有駕駛資格和豐富經驗的司機兩名。運輸該批化學制劑的油罐車在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報廢,兩名司機重傷,貨物損毀。經交警部門現(xiàn)場勘察認定,交通事故是由于天氣寒冷、道路結冰和駕駛員在道路拐彎處未減速行駛造成的,駕駛員負主要責任。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某貨運中心將車輛損毀的消息及時通知了某煉油廠。某煉油廠要求某貨運中心賠償車輛損失并支付租金。某貨運中心僅同意賠償車輛損失,但不同意支付租金。雙方為此發(fā)生爭議,訴至人民法院。
二、承租人應否支付租金
《合同法》第121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鈴同法》第121條中“第三人原因”的具體含義,以及本案情況可否歸結為“第三人原因”。“因第三人原因造成違約”是指合同履行方本身并無過錯,只是因第三人的行為,己方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履約方對此仍構成違約。在此,主要應分析第三人的行為與違約行為之間是否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并不要求合同履行方自身有過錯,也不強調第三人的過錯。當然,因當事人無法預料、無法避免、無法克服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的違約結果,與第三人的行為無因果關系,此時違約方可依據(jù)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規(guī)則要求免責,《合同法》第121條的規(guī)定對此也不適用。在本案中,某貨運中心與某煉油廠之間依法成立車輛租賃合同法律關系,某貨運中心與某運輸公司之間則成立勞務合同關系。根據(j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某運輸公司的駕駛員在道路拐彎處未減速行駛,駕駛不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由此可見,車輛損毀不屬于不可避免的不可抗力所致,且第三人運輸公司的行為與違約結果之間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所以,雖然某貨運中心自己對車輛損毀沒有過錯,但仍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231條規(guī)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或者不支付租金?!痹撘?guī)定涉及租賃期間租賃物發(fā)生毀損、滅失時承租人的租金請求權追償。根據(jù)《合同法》第121條的規(guī)定,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違約,違約方在承擔違約責任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償損失,解決與第三人的糾紛。如果違約方與第三人有約定,違約方在承擔違約責任后,按照其與第三人的約定,要求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如果無約定,違約方可“依照法律規(guī)定”向第三人追償。運輸公司雖然對某煉油廠并不負有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但某貨運中心向某煉油廠承擔違約責任后,有權向造成其違約的第三人即運輸公司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