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收貨后遲遲不予付款
吳某是浙江人,在吳江從事紡織品生意。2014年上半年,客戶顧某結欠吳某40萬元貨款遲遲不予付款。吳某無奈之下準備起訴。在其準備訴訟材料時發(fā)現(xiàn),因顧某系山東人,吳某與其往往是通過電話、傳真的方式進行溝通、交易,所有的書面合同亦全部是傳真件,貨物是通過物流公司送貨,送貨單上系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員簽字,并沒有顧某的簽字。后通過調查取證,取得了物流公司的書面證明,證明其物流記錄與傳真件合同的內(nèi)容互相可以印證,吳某與顧某的生意介紹人也愿意出庭作證,證明其幫助吳某向顧某進行電話催討時,顧某口頭承認其結欠吳某貨款40萬元的事實。后法院支持了吳某的訴訟請求,判決顧某應支付吳某貨款人民幣40萬元整。
買賣合同需保留書面材料
在本案中,原告所持有的合同系傳真件,在法律上屬于間接證據(jù),其證明力是不足的,需要其他相關證據(jù)予以佐證,物流記錄、證人證言在這里起到這個作用。
在日常的生意往來中,很多人在進行異地交易時往往通過網(wǎng)絡、傳真、電話等方式進行溝通、交易,律師建議一定要保留好相關記錄,必要時進行公證,并做好定期書面對賬工作,以免發(fā)生爭議糾紛時處于訴訟不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