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況下適用代位權
適用代位權要滿足以下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
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是指債務人應當行使、能夠行使但是不行使其權利。所謂應當行使是指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已到期,若不及時行使,則權利可能消滅或喪失;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有能力行使;不行使是指債務人客觀上消極不作為,而不論其對該不作為是否有過錯。怠于行使必須是債務人到期根本不行使權利,如果債務人行使了,即使其行使的方法不當或結(jié)果對債權人不利,債權人也不得主張代位權。否則,就是對債務人的不當干涉。
3、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
一般來講,對尚未屆至履行期的債權,債權人有無不能實現(xiàn)債權的危險難判定。此時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難免導致債權人權利濫用,對債務人頗不公平。故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未至,不發(fā)生債權人代位權。但是,即使債務人的履行期限還未到,債權人為保存?zhèn)鶆杖藱嗬男袨?,如申報破產(chǎn)債權,仍然可以代位行使。如果這時候還不允許債權人代為保存權利,則權利就會消滅。
4、須有保全債權的必要,即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法律設立代位權制度的唯一目的是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xiàn)。如債務人現(xiàn)有財產(chǎn)足以清償債務,債務人直接以強制執(zhí)行來實現(xiàn)債權即可,沒有必要行使代位權。保全債權的必要是指債權人的債權具有不能實現(xiàn)的危險,即以債務人的財產(chǎn)是否不能或不足以清償債務為標準。債務人不行使權利,只有害及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的時候,才符合其行使的要件。所謂“害及債權人債權實現(xiàn)”不一定是指債務人沒有資力,有時即使債務人有資力,但是債權人的債權仍然可能得不到實現(xiàn)。
二、適用代位權的情形有哪些
1、根據(jù)《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一條規(guī)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guī)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3、《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yǎng)關系、撫養(yǎng)關系、贍養(yǎng)關系、繼承關系產(chǎn)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yǎng)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4、《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的“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nèi)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xiàn)。次債務人(即債務人的債務人)不認為債務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情況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我們對“什么情況下適用代位權”以及“適用代位權的情形有哪些”有了進一步認識。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jīng)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所以如果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不妨請專業(yè)的民事律師代理,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來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