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締約過失責任
認定締約過失責任,應從以下四個方面的來看:
1、締約的一方必須有損害的事實。
由于締約一方有損失的事實,致另一方造成經(jīng)濟損失,即應該承擔締約責任。換言之,沒有損失,即無須承擔責任。造成責任一般指財產(chǎn)損失,亦有人身損害。所謂財產(chǎn)損失,即由本人占有、使用、支配的財產(chǎn)因締約—方違約而減少、滅失。所謂人身損害,即身體和精神方面。雖然身體和精神方面的損害不易被認定,但確實在現(xiàn)實生活中是非常重要的。由于精神上遭受損害,易影響身體健康,也可能產(chǎn)生經(jīng)濟損失。
2、締約過失行為與經(jīng)濟損失之間有因果關(guān)系。
締約一方當事人的損失與締約的另—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必然有關(guān)系。反之,則不承擔責任。在認定締約過失責任時,必須確認損害事實,分清損害是否實際發(fā)生,是否合理。分清主要責任與次要責任、直接責任與間接責任。司法實踐中應對損害方可得的利益也予以考慮,以減少受害方的損失。
3、締約人有過錯。
該過錯行為分為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締約一方存在惡意行為,而客觀方面則表現(xiàn)為締約一方非因本人原因但已造成締約另一方的損失。在締約過程中,無論是由于一方原因或另一方原因,或第三方的原因,締約方均應為防止損失擴大,減少損失而努力,將損失減少在最小的范圍之內(nèi)。由于締約雙方的過錯,均造成對方的損失,則在締約責任中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4、締約方的違法性。
我們從締約過失責任的含義可以看出,如果一方或雙方存在過意或過失地違反締約責任中的任何一項義務,未盡到互相通知、保護、保密、注意等義務,或存在惡意磋商、欺詐、脅迫等過錯行為的,也即只要有締約過錯行為,那么就要承擔締約責任。因此,締約人的違法行為是構(gòu)成締約過失責任的必要條件。
二、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有哪些
1、固有利益賠償范圍
固有利益是合同法和侵權(quán)法共同保護的對象,它與正在締結(jié)的合同本身無關(guān),它是相對獨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無法恢復,因而必須通過締約過失責任來予以救濟。固有利益的損害在締約過失責任中主要是于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而致相對方人身權(quán)、財產(chǎn)權(quán)的損害,應由加害人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為最高限額問題。
2、信賴利益的賠償范圍
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1)而直接損失主要包括:
①締約費用,如為了訂約而赴實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②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如運送標的物至購買方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③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④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付的醫(yī)療費等合同費用;
⑤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2)間接損失主要包括:
①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放棄的獲利機會損失,亦即喪失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機會所蒙受的損失;
②利潤損失,即無過錯方在現(xiàn)有條件下從事正常經(jīng)營活動所獲得的利潤損失;
③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減少的誤工收入;
④其他可得利益損失。并且筆者贊同對損失賠償?shù)姆秶鞒龈鼮榫唧w的限制,即賠償?shù)纳舷薏坏贸^締約非過錯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的因合同不成立或被撤銷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同時也不能超過合同成立及履行后所能獲得的利益。
由于我國合同法沒有對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害賠償范圍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有待在以后的立法中予以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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