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辨別重大誤解
對以下內容的誤解,會構成重大誤解:
1、對合同性質的認識錯誤,此種錯誤多為單方誤解。
未成立,是指當事人沒有形成合意,對合同性質的誤解時,如果是一種事實上的錯誤,則使設定的權利義務與合同意圖或合同目的明顯不一致。
如果對合同性質理解錯誤,并不危及合同意圖或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則合同仍可成立。如雙方由于缺少法律知識,將定作合同誤解為買賣合同,這種誤解,一般是共同誤解。這種誤解既不能認定為導致合同撤銷的重大誤解,也不能認定合同未成立。因為,這種誤解通常只是對合同的名義理解錯誤,對當事人合同目的的實現(xiàn),并沒有什么實質性的影響。
2、對合同標的同一性的認識錯誤。
當事人雙方對合同標的同一性認識錯誤,其結果是合同不能成立。相互誤解,按照我國《合同法》的精神,應當按未成立處理。對合同標的同一性的認識錯誤,不能等同于對合同標的質量、特征的認識錯誤。
由于對合同標的的質量、特征上產生了錯誤,實際上違背了真實意愿,此種情況可以通過合同解釋進行救濟,如果通過合同解釋不能取得圓滿的結果,也可以按重大誤解來處理。為盡量保護交易關系,應優(yōu)先采用解釋規(guī)則處理糾紛。
3、關于對標的是否存在的認識錯誤。
當事人訂立合同時,誤以為標的存在,待到后來,才發(fā)現(xiàn)標的并不存在。
二、重大誤解合同該如何處理
我國《合同法》第54條規(guī)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該條明確規(guī)定了可撤銷合同之情形:
所謂重大誤解的合同,是指行為人因對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認識而使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合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規(guī)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guī)格和數(shù)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結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該規(guī)定解釋了重大誤解的合同的基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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