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一方交貨后對方拒付款
近日,安徽省休寧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
此案的承辦法官在原、雙方各執(zhí)一詞、且都有證據支持的情況下,運用生活經驗、社會經驗和邏輯推理,根據雙方交易習慣,對案件作出了合情、合理、合法的判決。
黃山永豐工貿有限公司與被告黃山子慧實業(yè)有限公司,自2000年以來一直保持著良好的業(yè)務關系,交易時雙方均不簽訂書面合同,一般先由被告根據所需貨物通知原告送貨,再由原告憑原料進庫數(shù)額開具發(fā)貨單交被告方簽字,并確定價格,待被告給付貨款時,原告憑發(fā)貨單和增值稅發(fā)票滾動結算。
2005年1月10日、13日,原告依慣例分兩次向被告運送二甘醇等兩批貨物,總計貨款260538元。被告公司的姚某在發(fā)貨單核價欄內簽字。事后,當原告向被告提出結算這兩批貨款時,被告以未收到貨物為由,拒絕結算。
沒簽書面買賣合同咋辦
庭審時原告對其主張的事實提供了由姚某簽字的發(fā)貨單、此前與被告交易時原料進庫單、結算收據等證據,證明在以前的買賣中,不 光是保管員簽字,也有姚某的簽字,只要是被告方工作人員的簽字都可作為結算的憑證。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雖然未簽訂書面合同,但貨物買賣關系是否成立并不以有無書面合同為唯一的標志,實際交付的標的物也能表明合同的成立。雖然原告未能提供完整的進庫單,但有被告工作人員認可的記載全部貨物的發(fā)貨單,從雙方交易習慣看,被告工作人員簽字是基于收到貨物時所為。姚某也曾在發(fā)貨單簽過字,只要被告方工作人員簽字,就表明貨物已交付,以往的結算過程已得到證實。法院遂依據交易習慣作出一審判決。宣判后,雙方未上訴,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