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時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最終沒有訂立,但是在締約中有過失的一方,要負賠償責任。
合同最終沒有訂立,但是在締約中有過失的一方,要負賠償責任,這是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規(guī)定。締約過失責任指因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根據(jù)自愿原則,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訂合同,與誰訂合同,訂什么樣的合同。為訂立合同與他人進行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一般不承擔責任。但是,當事人進行合同的談判,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與對方進行談判只是個借口,目的是損害對方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地與對方進行合同談判。如通則舉的一個例子:甲知道乙有轉讓餐館的意圖,甲并不想購買該餐館,但為了阻止乙將餐館賣給競爭對手丙,卻假意與乙進行了長時間的談判。當丙買了另一家餐館后,甲中斷了談判。后來乙以比而出價更低的價格將餐館轉讓了。
2、在訂立合同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當事人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談判,有談成的,有談不成的,都不足為奇,中途停止談判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終止談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則要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賠償損失。
二、締約過失與違約責任有何區(qū)別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兩種具體責任,二者都有民事責任的一般特征,有許多相同之處,所以常易混淆,但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有著本質的不同,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民事責任,主要區(qū)別體現(xiàn)在:
1、產生的根據(jù)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是在締結合同中基于合同不成立、合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情形而產生的責任,締約一方當事人違背以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的通知、說明、協(xié)力、忠實、照顧等先合同義務,此時合同并未生效,即未發(fā)生合同之效力,因此,締約過失責任產生的根據(jù)是先合同義務。而違約責任則只能產生于已生效的合同,合同已生效,債務人應按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對約定義務的違反,債務人應承擔違約責任,因此,違約責任產生的根據(jù)是合同義務。
2、責任保護的利益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在制度設立上最初就是為了保護締約雙方從開始接觸、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無效、合同被撤銷時雙方之間為此而形成一種特殊的信賴關系,并基于這種特殊的信賴關系期望通過合同的訂立、履行去實現(xiàn)合同目的過程中產生的信賴利益。而違約責任則重在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履行利益,所謂履行利益是指合同當事人基于合同的生效,實際履行后所獲得的利益。
3、責任的性質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具有法定性,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產生的,不是以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產生,并且締約過失責任的責任形式也是法律規(guī)定,即賠償損失,當事人不能任意選擇。而違約責任具有約定性,這是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xiàn),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的形式,約定違約金及賠償損失的數(shù)額、計算辦法等。
4、責任發(fā)生的時間不同。
締約過失責任只產生在締結合同過程中,包括合同成立。而違約責任只能發(fā)生在合同成立后且已生效,合同生效后,債務人開始履行義務,如對合同義務的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此時才產生違約責任。
5、構成要件不同。
6、責任形式不同。
7、賠償損失的范圍不同。
一般而言,相比較違約責任賠償?shù)姆秶染喖s過失責任賠償范圍大。對于賠償?shù)挠嬎戕k法、數(shù)額等,違約責任可以通過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也可事前達成合意,但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則不能合意事先達成。
總之,通過上述的簡單比較,可以看出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是完全性質不同的兩種民事責任。對這兩種民事責任作本質上的認識,有利于充分保護締約當事人及合同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尤其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綜上,是關于“何時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以及“締約過失與違約責任有何區(qū)別”的法律內容,希望對解決您的法律問題能有一定的幫助。在交易中,如果您遇到了對方有違約的情況,但卻不知道應該追究對方的締約過失責任,還是追究其違約責任。那么建議您最好是去咨詢一下專業(yè)的律師,讓律師根據(jù)您的具體情況幫助您分析一下,畢竟若是提出的賠償主張的理由不對,那賠償也很難得到實現(xià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