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要約人有哪些權利
受要約人享有承諾權。
要約生效以后,受要約人享有對要約承諾的權利,受要約人既可以作出承諾,也可以不作出承諾。要約一旦經(jīng)過受要約人承諾,合同即為成立,要約人須接受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受要約人的承諾權是要約固有的法律效力。
合同締結過程中,受要約人的承諾權可能遭到來自要約人或第三人的侵害,前者發(fā)生在要約、承諾人之間,可以適用締約過失責任加以規(guī)制,而后者發(fā)生在受要約人與第三人之間,既不是締約過失責任,也不是違約責任,司法實踐中處理起來頗感棘手。故有必要建立第三人侵害承諾權的侵權責任制度,從法律上規(guī)制這種行為,彌補受要約人遭受的損失。
二、受要約人要承擔哪些義務
1、強制承諾義務。
強制承諾義務,是指在某些交易中,受要約人負有接受相對人的要約而與其訂立合同的義務。主要表現(xiàn)在公共運輸領域、供水、電、熱、氣等公共服務領域,還有保險公司的強制承諾義務,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10條第1款規(guī)定“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資格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拖延承?!?。
2、締約之中的保密、通知等義務。
保密、通知等義務,是指受要約人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了解要約人的商業(yè)秘密,無論合同成立與否,受要約人都應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泄露或不正當?shù)厥褂茫駝t,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同時,在大陸法系一些國家的商法典中,規(guī)定在某些例外的情況下,受要約人無論承諾與否,均應通知要約人,如德國、日本商法典規(guī)定,商人對于經(jīng)常往來的客戶,在其營業(yè)范圍內(nèi),在接到要約時,應即發(fā)出承諾與否的通知,如怠于通知,則視為承諾。
另外,若要約人于要約時同時寄送現(xiàn)物或徑寄送現(xiàn)物為要約者,要約受領人不負受領義務,惟要約受領人如占有其物即負有返還之義務。如因故意或者過失毀損者,應負侵權責任。
綜上,是關于“受要約人有哪些權利”以及“受要約人要承擔哪些義務”的有關受要約人的法律內(nèi)容,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在實踐中,如果受要約人接受了要約就會成為承諾人。而作為承諾人,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要在承諾期內(nèi)作出承諾,否則就可能會出現(xiàn)承諾遲延的情況。而對于承諾遲延的情況,如果您不知道該怎么處理,那么建議您可以去咨詢一下專業(yè)的律師,讓律師幫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