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免責條款有效的條件有哪些
1、在合同訂立階段,免責條款的提出方必須確保該免責條款成為合法有效的合同的組成部分。
首先,確保合同合法有效是免責條款發(fā)生效力的前提。一個無效的合同,免責條款是不可能發(fā)生效力的。
其次,免資條款必做成為合同的組成都分。必須載于合同文本之上,或能夠舉證證明被免責條款的口頭合同的部分。
2、本著公平、誠實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則提出免責條款,是免責條款能夠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基本前提。我國《合同法》第40條和第53條分別從公平和公序良俗原則角度出發(fā)對免責條款的效力進行了約束,同時,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免責條款,如免除承運人將貨物過失交付托運人指定的接收人之外的其他人的責任,也是不為合同法理論和實踐所認可的。
3、使用清楚、明確,不易產(chǎn)生歧義的文字表述免責條款的內(nèi)容,是當事人提出免責條款所追求的基本目標——免除或減少未來風險得以實現(xiàn)的根本保證。
二、哪些合同免責條款無效
對于免責條款的效力,法律視不同情況采取了不同的態(tài)度。一般來說,當事人經(jīng)過充分協(xié)商確定的免責條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chǔ)上,免責條款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認免責條款的效力。但是對于嚴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免責條款,法律是禁止的,否則不但將造成免責條款的濫用,而且還會嚴重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護正常的合同交易。
法律規(guī)定了以下兩種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條款無效。對于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給予特殊保護的,并且從整體社會利益的角度來考慮,如果允許免除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人身傷害的責任,那么就無異于縱容當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生命進行摧殘,這與保護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的憲法原則是相違背的。在實踐當中,這種免責條款一般都是與另一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相違背的。所以本條對于這類免責條款加以禁止。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免責條款。我國合同法確立免除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同一方當事人財產(chǎn)的條款無效,是因為這種條款嚴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允許這類條款的存在,就意味著允許一方當事人可能利用這種條款欺騙對方當事人,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同權(quán)益,這是與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完全相違背的。
對于本項規(guī)定需要注意的有兩點:
(1)對于免除一方當事人因一般過失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chǎn)損失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有效。
(2)必須是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條款無效。也就是說,對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行為必須限于財產(chǎn)損失,如果是免除人身傷害的條款不管是當事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只要是免除對人身傷害責任的條款依據(jù)本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都應(yīng)當使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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