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批締約一方當事人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應承擔的先合同義務,而造成對方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構成要件有:
1、締約人一方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
2、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
3、違反先合同義務的一方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
4、締約人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須存在因果關系。
方式有: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有哪些
(一)固有利益賠償范圍
固有利益是合同法和侵權法共同保護的對象,它與正在締結的合同本身無關,它是相對獨立的。固有利益若受到侵害,即使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也無法恢復,因而必須通過締約過失責任來予以救濟。固有利益的損害在締約過失責任中主要是于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而致相對方人身權、財產(chǎn)權的損害,應由加害人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為最高限額問題。
(二)信賴利益的賠償范圍
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而直接損失主要包括:
1、締約費用,如為了訂約而赴實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如運送標的物至購買方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3、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4、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付的醫(yī)療費等合同費用;
5、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間接損失主要包括:
1、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放棄的獲利機會損失,亦即喪失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機會所蒙受的損失;
2、利潤損失,即無過錯方在現(xiàn)有條件下從事正常經(jīng)營活動所獲得的利潤損失;
3、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減少的誤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損失。賠償?shù)纳舷薏坏贸^締約非過錯方在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的因合同不成立或被撤銷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同時也不能超過合同成立及履行后所能獲得的利益。
由于我國合同法沒有對締約過失責任的損害賠償范圍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有待在以后的立法中予以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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