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變更的條件有哪些
合同的變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與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當事人不變,合同的內容予以改變的現象。合同主體的變更,是指合同關系保持同一性,僅改變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現象。不論是改換債權人,還是改變債務人,都發(fā)生合同權利義務的移轉,移轉給新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因此合同主體的變更實際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分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我國合同法上的合同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即通常所謂的狹義的合同變更。
合同變更的條件主要有:
1、存在著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
2、合同內容發(fā)生變化,如上所述,狹義的合同變更即指合同內容的變化而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化。
根據《合同法》第12條的規(guī)定,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標的等八項內容,這些內容的變化即可認為是合同的變更,當然合同的內容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因此合同其他內容的變化亦可認為是合同變更。但是合同的變更,不得全部改變合同內容或者改變合同的主要內容,否則就不再是合同的變更,而是合同的更新。
3、合同的變更須依當事人協議或直接規(guī)定及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
如果是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變更合同,則必須遵循有關民事法律行為的規(guī)定,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如果是根據法律規(guī)定變更合同,則必須根據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方法變更合同。
4、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對合同的變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的,必須遵守這種要求。如合同法第54條的規(guī)定,必須經過法院的裁決。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合同的變更須采取特定的方式如書面形式,當事人必須遵守這種約定?!逗贤ā返?7條第二款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
二、合同變更后仲裁條款還有效嗎
不同情況的合同變更,其仲裁條款是否繼續(xù)有效有所不同:
1、合同內容變更后仲裁條款是否繼續(xù)有效。
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實際履行以前,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部分修改或進行補充。合同變更后,原合同中未作改變的部分和改變后的部分構成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合同條款,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除非當事人約定將仲裁條款變更,原仲裁條款對雙方當事人仍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對變更后的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的爭議可以依據仲裁條款申請仲裁。
2、合同主體變更后仲裁條款是否繼續(xù)有效。
合同主體變更后,仲裁條款的效力是否及于新的合同主體,筆者認為不應一概而論,而應區(qū)分基于法律行為的主體變更和基于法律規(guī)定的主體變更。
(1)基于法律行為而引起的主體變更。
也就是說,合同訂立后,一方當事人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將其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移于第三方,使第三方概括承受其權利義務,取代自己而成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由于基于法律行為而引起的合同主體變更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因此,新的合同主體取代原合同主體后,應受原合同中全部合同條款的約束,當然包括仲裁條款的約束。故而,基于法律行為引起合同主體變更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對新的合同主體繼續(xù)有效。
(2)基于法律規(guī)定而引起的合同主體的變更。
也就是合同訂立后,根據法律規(guī)定將一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概括轉移于第三方,使其取代原合同主體而成為合同關系的主體。如根據法律規(guī)定出現法人分立、合并、撤銷時,由新的法人代替原法人而成為合同關系的主體。在此情況下發(fā)生的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完全不同于基于法律行為,即經過雙方當事人協議而進行的合同權利義務的轉移,它不是經過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為的法律行為,而是基于對社會公益的救濟而為的法律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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