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以未簽訂買賣合同為由拒付貨款
2004年6月至2005年4月間,尤羨治陸續(xù)向龍海市良興商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良興商場)提供價值人民幣145905.20元“艾絲蓮”牌日用化妝品,由良興商場進行銷售。2004年8月至2005年3月間,良興商場先后六次支付尤羨治貨款人民幣13567元(匯到尤羨治指定的帳戶上)。
2004年7月12日和2004年8月30日良興商場兩次退貨人民幣3187.80元,其余貨款沒有支付。2005年12月30日良興商場庫存的價值人民幣2441.40元貨物(其中“艾絲蓮”去屑止癢洗發(fā)露200ml的41瓶,柔順營養(yǎng)洗發(fā)露400ml的43瓶,黑亮倍爽洗發(fā)露200ml的49瓶)被龍海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封存,并被行政罰款5000元和責令改正。原告尤羨治于2005年7月4日訴至龍海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良興商場支付尚欠貨款人民幣129150.40元。審理中良興商場對尤羨治提供的50張進貨清單中蓋有良興商場業(yè)務專用章的6張清單提出異議,2005年11月經委托有關部門進行文本鑒定,6張進貨清單上的業(yè)務專用章系良興商場的業(yè)務專用章。
法院判決:買方支付剩余貨款及利息
雙方的經營活動符合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依法有效。尤羨治請求良興商場按照買賣關系支付貨款證據不足。良興商場要求按照交易習慣和統(tǒng)一結算方式支付貨款應予采納。良興商場主張從總貨款中扣除被封存的貨物證據不足,應依法退還給尤羨治。據此,依法判決:
1、被告良興商場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尤羨治貨款人民幣58214.11元及利息(自2005年7月4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其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2、被告良興商場應于判決生 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庫存的“艾絲蓮”去屑止癢洗發(fā)露200ml的41瓶,柔順營養(yǎng)洗發(fā)露400ml的43瓶,黑亮倍爽洗發(fā)露200ml的49瓶退還給原告尤羨治。
一審判決后,尤羨治不服向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為買賣合同關系,買受人應當按照進貨清單上約定的金額支付價款。上訴人總供貨價款為145905.20元,扣除被上訴人已支付的135687元以及退貨3187.8元,尚欠貨款人民幣129150.40元,被上訴人應予支付,并支付從上訴人起訴之日起至還款之日止的利息。被上訴人認為雙方之間屬于行紀合同關系沒有證據證明,認為應當從總貨款中扣除30%的退點以及扣除10%的工資和每月1000元的柜臺費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商場中被有關部門封存的貨物是上訴人所提供的,要求將該批封存貨物退給上訴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上訴人認為其中的六單進貨清單不實,并未收到貨物,但是因為其未提出上訴,本院不予審理。原審判決認定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行紀合同關系缺乏依據,屬認定事實錯誤;認定被上訴人的商場中被封存的貨物是上訴人所提供屬于舉證責任分配不當,應予糾正。據此,依法判決如下:
1、撤銷龍海市人民法院(2005)龍民初字第106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2、變更龍海市人民法院(2005)龍民初字第106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良興商場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給尤羨治貨款人民幣129150.40元及利息(自2005年7月4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事實買賣合同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規(guī)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諾成、非要式并轉移標的物占有和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經銷合同系雙方當事人以出賣人和買受人的身份,約定在一定的區(qū)域和期間就特定商品繼續(xù)進行交易的協(xié)議,屬于買賣合同。
依照《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行紀合同(又稱“信托合同”)是指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行紀合同與經銷合同的主要區(qū)別為:經銷商以自己的名義,從提供商品的廠商、銷售商處買進商品,然后再轉賣給第三人,提供商品的廠商與轉賣關系的第三人不發(fā)生任何合同關系。
經銷商依經銷合同取得經銷商品的所有權,其經銷活動的市場風險由經銷商自己承擔,行紀人以行紀合同并未取得代售商品的所有權,代售商品的市場風險(如因行情變化而滯銷等)由委托人承擔。經銷商在經銷活動中的所取得的利益,是商品購入與賣出之間的差價;行紀人在代售活動中所取得的利益,是商品賣出后的傭金。
正確審理本案,關鍵在于正確確定本案合同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