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條款爭議誰說了算
格式條款使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過程得以簡化,提高交易效率。但是,有時這樣的合同往往會違背公平原則。所以法律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quán)利義務,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1、根據(jù)《合同法》第41條的規(guī)定,當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時,應依以下原則處理:
(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因為格式合同是一方當事人提供的,其措辭和制定的內(nèi)容最大程度上反映了自己的意志,依自己的理解定義,如合同雙方在對格式理解發(fā)生爭議時,仍依照提供方的意思來解釋就難以使當事雙方利益平衡,而如以常規(guī)的通常的理解來解釋則較為客觀、公正。
(2)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一般認為,格式條款中有爭議的內(nèi)容是格式條款的提供者擬定的,其理應在擬定該條款時以明確的能夠令常人理解的詞語進行表述,如其表述令人產(chǎn)生多種理解,只能認定其故意制造了該詞語含義的多樣性、不確定性,所以,一旦發(fā)生對格式條款的理解有多種解釋的情況,應當按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來理解。對此,我國《保險法》早有規(guī)定。該法第30條規(guī)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guān)應當做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p>
2、當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表述不一致時,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非格式條款是雙方當事人在經(jīng)過協(xié)商后確定的,因而更能充分反映和表達雙方當事人的意愿,更能體現(xiàn)“契約自由”的合同精神,所以當一份合同中同時具有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約定同一事而不一致時,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二、格式合同在哪些情形會無效
《合同法》第40條規(guī)定了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guī)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主要義務,排除對方主要權(quán)利的,該條款無效”。該條規(guī)定了格式條款在以下三種條件下無效:
1、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的五種情形,即:
(1)一方以欺詐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一方以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5)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
2、具有《合同法》第53條規(guī)定的兩種情形,即: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
3、格式條款免除、加重對方責任、主要義務,排除對方主要權(quán)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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