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預售許可證致合同無效
河南省固始縣一開發(fā)商預售商品房時盡管收取了購房人交納的部分購房款,但因未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在購房人主張合同無效時被判合同無效并賠償利息損失。
法院查明,2011年8月15日,汪某等6原告分別與被告強某簽訂“預購商品房買賣合同”。其中,汪某購買3套房屋,其余5原告各購買1套房屋;單套房屋面積均為136平方米,房價為每平方米3360元。合同約定交房期限為2012年10月底;付款期限為預付款每套10萬元,余款在交房時付清,否則視為違約。合同還就房產證辦理、房屋質量保證及違約責任作了約定。
合同簽訂后,6原告分別于2011年8月14日和8月15日向被告交付了預售購房款,共計80萬元。被告強某分別給5原告出具收據。
其后,原、被告雙方在交房時間以及房屋的質量方面產生糾紛。原告于2013年4月10日經固始縣公證處公證給被告送達解除合同通知書。內容為:被告未按雙方簽訂的預購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時間交房,同時未能通過質檢部門驗收合格;要求被告退還購房款80萬元并賠償相應損失。
開發(fā)商應還款付息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強某作為房屋出售人,其與原告汪某等簽訂的合同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從該案現(xiàn)有證據材料分析判斷,被告在與原告簽訂“預購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房屋剛開始建筑,尚未建成;且被告在簽訂合同時并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在起訴前也未取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雙方簽訂的合同屬無效合同。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效力。合同無效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還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被告未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導致購房合同無效,明顯存在過錯。故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應由被告承擔。被告應返還原告的購房款并賠償原告的損失,損失的標準可按照同期商業(yè)銀行貸款利率執(zhí)行。法院認定被告強某與汪某等6原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系無效合同;判決被告退還原告購房款80萬元并賠償原告利息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