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押金利息應歸誰所有
押金交與債權人,其所有權就從債務人或第三人處移轉于債權人。因此,債權人對于自己所有物所生之孳息,當然也就取得所有權,故押金對于出押人而言是無所謂收取利息的。但對受押人即債權人來說,其收取的押金的數(shù)額越大,所獲得的利息也就越多。為利益所驅動,受押人有本能地擴大收取押金數(shù)額的傾向。對出押人的保護,除對押金數(shù)額予以限制外,在涉及國計民生的重大合同,可用特別法的方式規(guī)定,押金所生利息,為出押人所有,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一般說來,原債權利益大,作為擔保的押金數(shù)額也相應增大,反之,原債權利益小,押金的數(shù)額也相應減少。二者是一種正比例關系。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債權人往往利用自己的優(yōu)勢地位,迫使債務人接受不利于自己的過大的押金數(shù)額,從而加重了債務人的負擔。因此,限制押金數(shù)額是公平原則的要求。至于限制的幅度多少為宜,即應占所擔保債權的多大比例?定金依法是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20%,違約金的幅度更小,但由于押金與定金、違約金從功能上比較,后者有懲罰性,對于違約人而言,是一種額外付出;而押金卻無懲罰性,有補償性,對于債務人而言,是一種份內(nèi)付出,僅是付出時間提前而已。因此,押金的數(shù)額應在所擔保的債權之下,總債權的20%之上,才具擔保價值。
二、押金能在違約時扣除嗎
在租借東西時是用做抵押用的錢。押金的數(shù)額通常是按所借物的原價或高于原價交付,在歸還借物時退還原有的押金數(shù)額。在違約時將會被扣除。
押金,是一方當事人將一定費用存放在對方處保證自己的行為不會對對方利益造成損害,如果造成損害的可以以此費用據(jù)實支付或另行賠償。在雙方法律關系不存在且無其他糾紛后,則押金應予以退還。
押金具有替代性,一般是在一方已為另一方遞交實質性的標的物,為保證已交付的標的物能返還,要求另一方交付相當金額的保證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時,以沒收押金作為解決合同的方式,體現(xiàn)保護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
押金,實務中也稱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給付一定的金額作為其履行債務的擔保,債務履行時,返還押金或予抵扣;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得就該款項優(yōu)先受償。給付押金的人,稱出押人,一般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受領押金的人,稱受押人,他是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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