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倉儲合同何時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jīng)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了一定的法律約束力。
根據(jù)《合同法》第382條規(guī)定,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這并不意味著倉儲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一回事。若當事人約定合同的生效須滿足一定條件的,則倉儲合同的生效時間應在合同成立后并且其條件成就時。
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又稱為不要物合同,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或稱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外,還必須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從保管物交付時起成立。這是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的重要區(qū)別之一。
倉儲合同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頭形式。無論采用何種形式,只要符合合同法中關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無須以交付倉儲物為合同成立的要件。這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約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也有的學者主張倉儲合同為實踐合同。這種主張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穩(wěn)定。因為倉儲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無論是存貨人還是保管人都有商業(yè)營利的需要,特別是保管人就是以替他人儲存、保管貨物為業(yè)。保管人接受倉儲物予以儲存,存貨人支付倉儲費,雙方就是一種交易行為,如果規(guī)定倉儲合同為實踐合同,則不利于這種交易的安全和穩(wěn)定。因此本條規(guī)定:“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二、倉儲合同保管人承擔哪些違約責任
倉儲合同中保管人的違約責任:
1、管人驗收倉儲物后,在倉儲期間發(fā)生倉儲物的品種、數(shù)量、質(zhì)量、規(guī)格、型號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2、儲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保管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3、儲期間,因約定的保管條件發(fā)生變化而未及時通知存貨人,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由保管人承擔違約損害責任。
綜上,是關于“倉儲合同何時生效”以及“倉儲合同保管人承擔哪些違約責任”的有關內(nèi)容,希望對您能有一定的幫助。在倉儲合同中,如果一方違約了,那么,另一方可以要求違約方通過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等方式去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具體您不知道應該怎么做,那么建議您可以去咨詢一下專業(yè)的律師,讓律師幫助您維護您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