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攬合同的條款有哪些
我國《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痹诔袛埡贤?,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zhì)的認定。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shù)人。在承攬人為數(shù)人時,數(shù)個承攬人即為共同承攬人,如無相反約定,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負連帶清償責任。
承攬合同的主要條款如下:
1、承攬的標的。是承攬合同中規(guī)定的工作,也可叫承攬的品名或項目。
2、數(shù)量和質(zhì)量。承攬合同標的物的數(shù)量和質(zhì)量應明確、具體地加以規(guī)定。
3、報酬或酬金。承攬合同中應對報酬或酬金作出明確規(guī)定,包括報酬的數(shù)量,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
4、承攬方式。承攬人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動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可以將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5、材料的提供。在承攬合同中,用于完成承攬工作的材料是很重要的。因此,《合同法》第225、226條分別就材料的提供進行了規(guī)定。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而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
6、履行期限。承攬合同要就承攬工作的履行期限作出具體規(guī)定。履行期限包括:完成工作的期限,交付定作物的時間、移交工作成果的時間,交付報酬的時間等。這些期限都應在合同中明確、具體地加以規(guī)定。
7、驗收標準和方法。驗收由定作人進行,主要就承攬人完成工作在數(shù)量、質(zhì)量等方面是否符合承攬合同的約定加以檢驗。
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有哪些義務
承攬合同主要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內(nèi)容,承攬合同的主體是雙方當事人,即定作人和承攬人,定作人的主體資格原則上不受限制,公民、法人及其他經(jīng)濟組織均可成為定作人;承攬人作為主體要有合法資格。
下面主要把承攬人的義務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歸納如下:
1、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2、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3、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
4、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按受定作人必要的監(jiān)督檢驗;
5、承攬人完成工作的,應當向定作人交付該工作成果,并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如有關質(zhì)量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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