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gòu)成違約責任的要件是什么
違約責任的一般構(gòu)成要件要件主要包括:
1、違約行為
違約行為,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我國《合同法》采用了“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的表述來闡述違約行為的概念。
違約行為包括了各種不同的類型,如不履行、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等,各種違約行為發(fā)生后,行為人如不存在著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不存在法定和約定的免責事由
在現(xiàn)代合同法中,常常采納了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
所謂過錯推定,是指原告在證明被告構(gòu)成違約以后,如果被告不能證明自己對此違約沒有過錯,則在法律上應推定被告具有過錯,并應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行為的概念不能作為違約責任的唯一構(gòu)成要件。違約行為都具有客觀性,它是指合同當事人的行為不符合約定的和法定的義務這樣一種狀態(tài),而并不包括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尤其應當指出的是,在違約行為發(fā)生以后,違約當事人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其具有法定的和約定的免責事由,則雖然其實施了違約行為,也不承擔違約責任,所以,違約行為并不是違約責任的唯一構(gòu)成要件。
不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是違約責任的另一構(gòu)成要件。法定的免責事由是指存在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獨立于當事人的行為之外,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抗拒、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導致合同債的不履行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既包括基于自然原因而發(fā)生的自然現(xiàn)象如地震、臺風、洪水、海嘯等,也包括基于社會原因而發(fā)生的社會現(xiàn)象如戰(zhàn)爭、騷亂、罷工、海盜等。約定的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在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前提下,事先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合同責任的事由。這是契約自由的體現(xiàn),在國際貿(mào)易中很是普遍。
二、如何確定違約賠償數(shù)額
違約損害賠償在本質(zhì)上是交換關系的反映。從等價交換的原則出發(fā),一方違約之后,應當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遭受的全部損失。
《合同法》第113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從該條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合同一方因為合同另一方違約而產(chǎn)生的損失,既包括實際損失,也包括預期利益的損失。所謂預期利益的損失,實際上就是使當事人處于交易正常實現(xiàn)情況下所能夠得到的利益。實際損失的數(shù)額比較直觀,相對容易判斷。在計算預期利益損失時,應把握三點:
1、時間點,要以合同訂立的時間作為計算預期利益的時間點;
2、損失的最高額,要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預見的期待利益為上限;
3、預期利益,應是在合同中當事人有明確的約定或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的,或是違約方預見到的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是合同違約方或加害人應承擔的損失后果,此外,要注意違約方的主觀惡意程度及守約方因?qū)Ψ竭`約所獲利益的合法、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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