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買車時少給錢是不是違約
2011年8月5日,張某從渭南市某某汽車服務公司,購買了一輛價值14.7萬元的朗逸車,合同約定,張某先支付4.7萬元,剩余車款分24個月還完,每月15日前支付4185元,并約定如果張某未按期還款,每次違約金為1萬元。雙方簽訂合同后,張某支付渭南市某某汽車服務公司4.7萬元,9月10日張某又支付了4185元,之后每個月都按期還款,2012年11月份,張某去外地出差,讓侄子唐某按月還款,唐某按期每月還款4180元。
到2013年8月13日,張某將剩余車款還清,在到汽車服務公司辦理車輛過戶時,被告知其有三次還款數(shù)額為4180元,每次少了5元錢,違反合同約定,應當承擔3萬元違約金。雙方協(xié)商多次未果。張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違約金過高如何處理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司法實踐中常常存在,處于優(yōu)勢地位的單位在簽訂合同時出具格式合同,其違約金要求過高?;?qū)ψ约翰焕麜r約定的違約金很低,這樣如果出現(xiàn)違約的情況,違約金與實際損失之間的差距很大,怎樣處理這一問題,怎樣保證公平,公正,我國《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做了不斷科學合理的規(guī)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違約責任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jù)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