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對方原因沒簽成合同怎么辦
最近浦東法院審結一起因“締約過失”而判令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件。案件是由于一家“進出口公司”與另外一家“機電公司”雙方多次進行磋商,主要是委托“機電公司”加工某一出口配件,由于該配件要求條件苛刻,為此“機電公司”根據(jù)“進出口公司”的要求對公司設備、場地進行了整改,并為此新購置了一些設備,投入50多萬人民幣資金,以上改造項目經(jīng)過雙方代表現(xiàn)場確認并認可(有來往傳真、信函為證),但后來“進出口公司”并沒有按照約定簽定《加工承攬合同》,而是轉而與另外一家“機電公司”簽定《加工承攬合同》,并以國外客商指定為理由。
法院判決:對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經(jīng)過法院審理認為,“進出口公司” 違背其誠實信用原則,存在締約過失責任,對此給“機電公司”造成的損失要依法賠償。
律師說法:如何認定是否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又稱先契約責任,有的學者直接稱為締約過失。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均未規(guī)定締約過失責任的具體概念。但《合同法》第42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綜合而言,締約過失責任是指訂立合同過程中締約一方當事人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所應承擔的先合同義務而造成對方信賴利益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并不是只有簽定合同才承擔法律責任,合同成立前及合同履行完畢后雙方當事人也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盡到保密、通知、協(xié)助等合同的隨負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