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證合同如何成立
保證成立的標志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簽訂合同。保證合同是諾成合同,保證人與債權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保證合同。根據《擔保法》的規(guī)定,保證合同應以書面形式作出。實踐中,保證合同可基于下列方式成立:
1、簽訂書面保證合同:即保證人和債權人,依據書面形式,就保證合同的主要條款,依法達成書面協(xié)議,保證合同即告成立。
2、單獨出具保函:即保證人以書面信函、傳真等形式向債權人表示,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為履行或負擔損害賠償之責,被債權人接受的,保證合同成立。
3、在主合同中訂有保證條款或在保證人欄內簽字、蓋章,即保證人在債權人與被保證人簽訂的訂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保證合同成立。
二、哪些情形下保證合同無效
保證合同的無效指保證合同不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生效要件,因而不能發(fā)生預期的法律效力。保證合同無效有以下兩大情形:
1、主合同無效而致保證合同無效。根據保證合同的從屬性,主合同無論基于何種事由而無效,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保證合同附從于主合同因該種事由而無效。
2、主合同有效,保證合同因自身原因無效。保證合同的無效,包括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部分無效主要產生于當事人約定的保證責任范圍超過了主債務范圍的情形,此時,超過部分的保證應歸于無效。而全部無效,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保證人資格的欠缺導致保證合同無效;
(2)保證人意思不真實導致保證合同無效。在實踐中,保證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主要有騙保、詐保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無權代理人所作的保證;
(3)保證合同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和社會公共利益,應認定無效;
(4)在對外保證中,必須在有關部門登記或經過批準的保證合同未登記或未批準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