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承擔是指什么
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合同的前提下,債權人、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xié)議,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的法律現(xiàn)象。債務承擔,按照承擔后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可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其中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代原債務人的地位而承擔全部合同債務,使債務人脫離合同關系的債務承擔方式。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并不脫離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關系當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
二、債務承擔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jù)債務承擔的基本理論和《合同法》關于債務承擔的有關規(guī)定,債務承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須有有效債務存在。
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承擔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就此定有承擔合同,也不發(fā)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債務,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債務承擔。將來發(fā)生的債務,也可以設立債務承擔,只是要等到該債務成立時才發(fā)生轉移的效果。訴訟中的債務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擔。
(二)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不具有可轉移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
(三)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
(四)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的同意。
只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義務的協(xié)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這主要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乃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系到債權人權利的實現(xiàn)。如果允許債務人隨便處分或者轉讓其債務,債權人權利的實現(xiàn)就很難保證。倘若合同義務受讓人沒有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么債權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實現(xiàn)。因此,《合同法》明確要求“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