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權代理的情形有哪些
所謂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代理行為。無權代理與有權代理相比較,除了代理人沒有代理權之外,其他方面并無差別。根據(jù)《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和《合同法》第48條第1款的規(guī)定,無權代理包括三種情形:
1、行為人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即行為人雖然實施了代理行為,但并沒有代理權。
2、行為人雖有代理權,但超越了代理權限范圍的無權代理,即行為人越權代理。
3、代理權終止以后,行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的無權代理。
二、無權代理有哪些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48條和第49條也對無權代理做了相應的規(guī)定。根據(jù)這些規(guī)定,無權代理將會因不同情形而產(chǎn)生如下法律后果:
1、對于行為人實施的無權代理行為,被代理人有權根據(jù)自己的利益決定是否予以追認,相對人也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認的,代理人欠缺的代理權就得以彌補,無權代理因此而轉化為有權代理,其法律后果應由被代理人承擔。如果被代理人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即不能發(fā)生有權代理的效力,由此產(chǎn)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實施無權代理的行為人自行承擔。
2、《民法通則》第66條第1款后段規(guī)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睋?jù)此規(guī)定,被代理人知道無權代理人從事無權代理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被代理人同意其無權代理行為,相應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3、根據(jù)《合同法》第48條第2款后段的規(guī)定,對于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訂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該合同的權利。所謂善意相對人,是指相對人不知道也不應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應當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認之前行使。如果被代理人已經(jīng)追認或者拒絕追認無權代理行為,相對人即不得再行使撤銷權。相對人撤銷合同的意思表示,通常應當向被代理人作出。當然,如果善意相對人撤銷該合同的,因追認的對象不復存在,被代理人就不得再行使追認權,因而也無需對相對人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