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抵押權的條件有哪些
抵押權的行使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xié)議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由此可見,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必須具備以下的條件:
(1)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
(2)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期已屆滿,而債權人未受清償;
(3)債務未清償須不是因為債權人方面的事由所造成。
二、行使抵押權要注意什么
設定抵押的情況下,如果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仍未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債權人)就可以與抵押人(債務人或第三人)協(xié)商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xié)議不成的,抵押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根據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抵押權人在通過起訴或仲裁來實現擔保物權時,須注意以下幾點:
(1)注意擔保物權的存續(xù)期間。一般來說,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但是擔保物權在性質上屬于物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因此現行擔保法司法解釋規(guī)定,擔保權人可以在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該“二年”應為擔保物權的法定存續(xù)期間,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x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2)債權人可以就主合同糾紛和抵押合同糾紛一起提起訴訟,但應遵守主債權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此時以債務人和抵押人為共同被告。
(3)抵押權人可以在擔保物權的存續(xù)期間內單獨就抵押權的實現提起訴訟,此時以抵押人為被告。
(4)抵押權人提起訴訟應及時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抵押權人自抵押物被扣押之日起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孳息用于支付收取孳息的費用、主債權利息、主債權,但抵押權人未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該孳息。
(5)抵押權人享有的只是將抵押物折價、拍賣、變賣以得價款并就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所得價款如無特別約定應按先后順序償還: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主債權利息、主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