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合同應具備哪些內容
抵押合同是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就財產抵押而達成的相互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設立財產抵押時.抵押人應當訂立書面抵押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shù)額;
(二)債務人履行的債務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shù)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四)抵押擔保的范圍;
(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哪些抵押合同必須辦理登記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guī)定內容的,可以補正。依據(jù)不同性質的物設定的抵押權,有必須經登記后才能生效和自雙方簽字后生效兩種抵押合同。根據(jù)我國《擔保法》第42條之規(guī)定,法定必須辦理登記才生效的抵押合同為以下五種: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去核發(fā)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應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三)以林木抵押的,應到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應到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五)以企業(yè)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應到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以其他財產設立抵押權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但未辦理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