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金的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定金的數額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另外,定金合同訂立后,經常出現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與約定的數額不一致的情況。實踐中一般多交定金的情況較少,少交的情況出現較多。
由于定金合同是在交付定金時生效,所以,對于少交的部分不宜強制履行。當事人接受了不足額的定金,實際上等于接受的定金額即為定金范圍,對于未交部分,接受定金的一方無權再要求對方補交。因此,不論是多交還是少交定金,只要對方當事人接受了,就視為定金的數額發(fā)生了變化。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二、定金有哪些法律效力
定金的效力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定金一旦交付,定金所有權發(fā)生移轉。當定金由給付定金方轉移至收受定金方時,定金所有權即發(fā)生移轉,此為貨幣的特點決定的。
2、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3、在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時,并不能當然適用定金罰則。只有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才可以適用定金罰則。當然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
5、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6、如果在同一合同中,如果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在一方違約時,當事人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者定金條款,不能同時要求適用兩個條款。